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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人头担保”,这样的担保方式有效吗?

时间:2023-08-28 21:56 来源:中国青年网

“以我人头担保”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用我人格担保”

我们常在影视剧中,

听到类似这样的台词,

用以表达自己对某件事

负责的态度。

现实中,

也常有人因为交情

或讲义气替人担保。

“人头担保”的担保方式有效吗?

帮他人担保有何风险?

怎样才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关于“担保”的一系列法律问题,

你了解多少?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乔爱民律师的专业解读!

Q:“以人头(人格)担保”这种担保方式有效吗?

A:以人头(人格)担保这种话属于常见的民间口头说辞,不是法律规定的有效担保方式,主要是行为人凭自己人品、名誉等非财产性内容作出承诺,增加相对方的信任度或者促进特定事项的完成,但是承诺人不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我国法律规定有效的担保方式有五种: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Q:帮他人担保,可能面临何种法律风险?

A:现实中,常有人在没有真正了解担保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时,轻易为朋友做担保,此举存在一定法律风险。法律规定的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现实中,因交情或讲义气替人担保,事后被起诉、执行导致倾家荡产的案例不在少数,法律虽然规定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但真正能通过追偿完全弥补损失的很少。

Q:什么情况下担保人无需担责?

A:在有些情况下,担保人是无需担责的。比如,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超过保证期间。

Q:没有约定保证期,可以随时取消担保吗?

A:没有约定保证期的情况下,是不能随时取消担保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Q:怎样担保才能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A:替他人担保前,要先评估债务本身及主债务人履行能力风险,如果风险较高,不建议提供保证担保;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可以要求限定保证担保责任上限、要求被保证人提供反担保措施等,这样有利于保护担保人权益、降低风险。

在订立保证合同时,一定要明确保证担保范围和责任,不要在内容不完整的保证协议上签字,更不能在内容空白的担保文件上签字;担保合同最好一式多份,自己留存一份防止被涂改、变造;另外,担保人要注意核实主债务的发生及履行情况,防止债权人、债务人合谋坑骗担保人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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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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